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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
发布日期:2017-08-14 信息来源:发展规划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旺苍县、青川县、万源市、天全县、宝兴县、通江县、南江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努力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要加强《负面清单》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做好相关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入园入区等工作,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有关县(市)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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