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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信息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价范围及措施

(一)降价范围。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含趸售)类别电价,以及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自202021日起630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当月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做好与我省电价补贴政策的衔接

对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明确纳入电费补贴范围的企业,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分别测算并分别执行后计收电力用户实缴电费。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213,我委出台的《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1号)中关于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措施明确执行至2020630

四、工作要求

(一)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市场化交易完成前,电网企业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电价结算标准,测算国家和省级层面电费补贴金额,扣减后预结算计收电力用户电费,市场化交易完成后统一清算。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将国家和省规定的电费补贴全额传导至供电范围内相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将国家和省有关电费补贴政策及时准确告知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严禁签订虚假购售电合同。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配合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协调,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转供电单位及时足额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电力用户获得感。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2月份已结算的电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3月底前将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确保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电力用户每月用电量、电费结算明细和补贴金额等资料,并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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