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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78号)
发布日期:2020-08-31 信息来源: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管旅游景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项工作任务,全力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综合消费能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要求,合我省实际,现将2020年重点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破除畏难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对提升旅游消费质量水平、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综合评估近年来工作成效,明确下一步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做好细化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健全以景区正常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工作目标。

二、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继续开展重点国有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推行收支信息公开。今年下调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能保障景区正常运转。

三、不断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2020年,要以前期降价不到位和3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为重点,加快实现辖区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并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为开展新一轮工作做好准备。

四、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现象,降低虚高票价。

各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官方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单独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门票优惠减免政策等,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任何费用,保障游客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保障游客选择权,维护旅游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五、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应按规定切实提供门票减免等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参观予以优惠。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在开展工作时要注重政策宣传解读,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利用好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手段,做好节假日等重要节点期间的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各地要统筹指导做好景区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工作,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实时动态掌握辖区内景区门票监审调查评估结果、配套服务降价、门票减免政策等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管理系统—价格基础管理—国有景区降价情况管理”信息更新、审核、上报等工作。认真总结近三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30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纸质版传真至028-86702169,电子文档发至676050159@qq.com

联系人:蒋青柏   联系电话:028-8670582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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