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障碍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工作 / 价格管理 / 政策法规及理论研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4 信息来源:省成本调查监审局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全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月6日  


附件:


四川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一、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范围

    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居民用气经营企业制定价格前的监审和定期监审。经营企业,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人工煤气,但全部以CNG、LNG为气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气除外)的企业。

    二、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居民用气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居民用气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凡影响居民用气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三、居民用气定价成本构成

    居民用气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企业从配气管网的门站计量接气点(含门站计量接气点前经营企业自有管道符合规定的折旧费和修理费)至用户计量结算点内所经营管道燃气业务供应给居民的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燃气生产、输配管网经营成本应单独核算。

   (一)购气成本,是指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购气费用(含上游管输费)和运输装卸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购气费用按实际购气总量与单位购进价格(含上游管输费)计算;运输装卸等费用据实核定。经营企业以自产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年购气费用=年购进气量×平均购气单价

   (二)输配成本,是指经营企业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它输配费用构成。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是指直接参加输配气的人员获得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与之相关的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用于居民用气加工、输配的固定资产,包括脱硫脱水设备、燃气高中低压管网及附属设施、储气设施、应急调峰设施、调压设施、管理监控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及办公运营场所等,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年限折旧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3、修理费,是指经营企业为维持输配气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含无偿为用户提供的庭院管网、燃气表计等用户缴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修费。

     4、直接材料费用,是指输配过程中燃气添加剂及所消耗的其它各种材料的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直接用于燃气配气管网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燃料、水、电费等。

     6、其它输配费用,是指燃气输配过程中除以上费用之外的其它合理成本开支,如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安全生产费用等。

   (三)期间费用,是指经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居民用气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经营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居民用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广告费、租赁费、差旅费、运输与装卸费及其它费用等。

     2、管理费用,是指经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居民用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经营企业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四、居民用气定价成本项目审核技术规范

   (一)职工人数及薪酬

     1、职工人数的核定。   经营企业的职工人数应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无劳动定员标准的可参照燃气行业平均管理水平,即用户数与职工人数比600-800:1区别城市规模大小综合确定。乡镇居民供气的用户数与经营企业职工人数比可适当降低。     2、职工工资的核定。

   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社会保险费中重复计算,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2.5%、14%据实核定。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它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四)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15〕24号)的相关规定计算核定。但对由配送煤气转为配送天然气的企业,在原有煤气管网改造完成之前,管网综合折旧年限最低不少于25年;房屋建筑物折旧最低不少于40年;生产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10年;办公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5年;运输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8年。

   (五)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部分进行合理分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20%以上的;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的;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六)材料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对经营企业批量购置的供多年使用的材料费用应按使用年限摊销。

   (七)其它输配费用应按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进行核定。

   (八)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1、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1)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它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2)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期限)摊销。

    (3)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但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其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4)专利权等其它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7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九)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十)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十一)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15%的,不得核增。

    (十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不含人员费用)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职工人数及人均费用定额的乘积。人均费用定额为核定人均工资的75%。

    (十三)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居民用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居民用气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等额还本付息法计算贷款利息。其中,建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燃气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确定的限额。

    (十四)实际供气量与设计供气能力的匹配度,原则上,正式运营一年内匹配度按照50%、正式运营一年后二年内按照60%、正式运营二年后按照70%掌握。

    实际最大月供气量与设计月供气量之比大于或等于对应运营年限匹配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固定成本按照本期发生额核定;小于对应运营年限匹配度的,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正式运营一年内: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50%)核定财务费用=本期财务费用×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50%)

     2、正式运营一年后二年内: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60%)核定财务费用=本期财务费用×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60%)

     3、正式运营二年后: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70%)核定财务费用=本期财务费用×实际最大月供气量/(设计月供气量×70%)

   (十五)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居民用气定价成本:

     1、经营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与城市居民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7、经营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8、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9、实行事业部制的企业,不得分摊总部费用(总部发生的相关项目贷款费用除外);

     10、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11、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12、天然气置换期间为人工煤气发生的,且置换完成后不再发生的费用;

     13、其它不合理支出。

     五、成本监审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企业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核准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毗邻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二)输配气损耗已包含于购气成本之中,不得重复计算。输配气损耗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原则上应按天然气不高于 5%、煤气不高于8%确定。在企业尚未全部完成天然气置换,仍然有部分人工煤气供应时,人工煤气按照2 : 1的比例换算为天然气后一并核算年购、售气量 及输配气损耗率。

    (三)经营企业同时经营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按各项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等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四)经营企业的其它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其它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应直接将其它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五)企业获得的与管道燃气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六、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一)年购气量是指经营企业当年向上游企业采购的气量;年售气量是指经营企业当年向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实际销售的气量。

   (二)输配气损耗率指配送燃气过程中损耗的气量与年购气量的比率。输配气损耗率=(年购气量-年售气量)÷年购气量

   (三)居民用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的定价总成本与年售气量计算。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成本冲减项目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售气量核定售气量=核定年购气量×(1-核定输配气损耗率)

    附表: 四川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四川省居民用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热点排行

相关推荐

回到
顶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