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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
发布日期:2017-12-28 信息来源:省成本调查监审局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包括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成本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由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和公开方式制作发布;成本监审结论信息由定价机关依法制作发布。

        第五条 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简洁、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实行制定价格前公开。

        第七条 经营者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是指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按规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的行为。经营者应当在制度价格前向定价机关报送其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的内容:

        (一)经营者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资本构成、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经营者定价项目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包括定价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以及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主要财务构成情况。经营期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度公开。

        第九条 经营者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的方式:

        (一)经营者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未设置官方网站的,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

        (二)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应当在提出制定价格申请前30日发布;非申请制度价格事项,按定价机关要求时限发布。

        (三)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反馈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反馈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三章 成本监审结论信息公开

        第十条 纳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应当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制作成本监审结论信息文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结论信息文本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成本监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项目。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和遵循原则。

        (三)成本监审的核定结果。包括核定结果及定价成本主要构成等。

        (四)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结论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价机关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二)定价机关应当自成本监审结论信息文本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三)定价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反馈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反馈情况,反馈信息收集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接受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结论信息不予公开情况:

        (一)涉及国家秘密、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定期成本监审结论。

        (四)定价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策时,应当采纳社会公众在成本信息公开期间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成本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成本信息一经发布,在听取社会意见结束前不得卸载或关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的指导管理和制定价格前的审查,严格成本监审结论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七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范围,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的,定价机关对申请性制定价格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违反本办法,对未经成本监审结论信息公开制定价格的,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不按规定公开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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