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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农业用水省管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63号)
发布日期:2018-01-03 信息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丘陵灌区及长葫灌区管理局定价成本监审情况,经商省水利厅,现将长葫灌区管理局农业用水省管骨干工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农业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和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要求,对于长葫灌区管理局灌区中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供水计量设施齐备的区域,农业用水省管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粮油作物水价暂定为每立方米0.08元,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它用水水价暂定为每立方米0.09元。后续将根据价格执行情况,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以上价格均不含原地方水费分成部分。
  二、长葫灌区管理局灌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实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10%及以内部分,终端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02元;超定额10%以上的部分,终端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04元。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用水定额》(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2138—2016)执行。
  三、我省农业供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请长葫灌区管理局灌区所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抓紧按定价管理权限核定地方管理的骨干工程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在确定农业供水各级价格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水利等部门沟通,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在此基础上,按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要求行文明确长葫灌区管理局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水费计收方式。水费征收主体为国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国管工程按经过计量的供水量和核定的骨干工程水价标准,向灌区所涉农民用水户协会收取水费;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按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水费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入由省管水利工程、市(县)水利工程与末级渠系水利工程按20%、30%、50%分成。
  五、请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上述规定公示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及相关村社,并宣传到农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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