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障碍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工作 / 价格管理 / 价格认定 / 工作动态
遂宁市出台规定防范价格认定业务风险     
发布日期:2020-05-26 信息来源:认证中心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当前,价格认定机构处于机构转型和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着工作量繁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后继法律风险严峻等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认定风险防范工作,保障价格认定高质量发展,近日,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按照2020年全市发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出台《遂宁市价格认定业务风险防范规定》,共30条,构建起了从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实物查验或勘验、价格信息采集、价格测算到价格认定结论审核、审批各环节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
  《规定》明确,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并按照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规则的要求受理价格认定业务。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事项,必须当即受理,不得以“设门槛”“提标准”“找茬子”等各种方式拒绝受理价格认定事项。也不得以“讲人情”“凭关系”等各种理由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价格认定事项。
  《规定》明确,开展价格认定标的实物查验或勘验至少应有2人同行,其中1人必须是具有价格认定岗位资格的人员,并作为本次价格认定事项的主办人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赴案发现场或标的存放地点进行实物查验或勘验,应当拍照或摄影做证据保存。开展价格认定标的实物查验或勘验发现案件事实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记载的内容不相符的,应与提出机关共同确认,并要求提出机关重新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或另行作出补充说明。如提出机关不重新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或另行作出补充说明的,可终止受理或者按照原《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价格认定,并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注明“实物查验或勘验的事实与《价格认定协助书》不符,现按提出机关要求的案件事实进行价格认定”等字样。
  《规定》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单独与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或代理人进行现场实物勘验,不得以补材料、询价格等为由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单独联系,不得收受提出机关、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赴案发现场或标的存放地点勘验实物,原则上由价格认定机构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可以协调提出机关协助解决。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或暗示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派车接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需到案件当事人处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向提出机关提出,并须有提出机关人员全程陪同。召开价格认定座谈会、听证会听取意见时,不得邀请案件当事人单独一方参加,不得以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双方违背市场原则的协商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规定》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进行价格测算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无故拉高或降低测算价格,尤其是涉及量刑定罪立案界限案值的测算结果要使用两种不同的价格认定方法进行验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科学选用价格认定方法,当一种价格认定方法测算结果偏离市场价格较大时,应当另选其他方法进行测算,以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价格认定方法为准。选用价格认定方法应当与价格认定事项的价格内涵相互匹配。如果提出机关暂时无法(或确实无法)确定价格认定事项的价格内涵时,本次价格认定事项办理应当中止(或终止)。
  《规定》明确,价格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价格认定标的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或者其它隐蔽件可能受损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及时向提出机关提出,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提出机关不作检测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注明:“本次价格认定事项中,价格认定标的可能存在结构安全或者其它隐蔽件可能受损的问题,但因提出机关未能提供检测报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等字样。
  《规定》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确定价格认定标的成新率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影响,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权。确需使用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正当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不能违规操作。价格认定人员确定基准价格、成新率等方面使用了自由裁量权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注明:“该价格认定事项使用了自由裁量权,经进一步调查或技术检测,如果发现与自由裁量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或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等字样。
  《规定》要求,价格认定结论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执行,未经审核的决定和结论,不得进入审批程序。对于复杂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启动价格认定集体审议程序,从法律依据、价格认定方法和技术路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讨论,集体把关决策。价格认定结论经过内部审核或集体审议后,方可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未经审核或审议的价格认定结论,采取一票否决权。否决后,该价格认定事项退回价格认定经办人重新启动工作程序。
  《规定》明确,价格认定审批权人应当充分尊重审核或审议人员的意见,在内部审核或集体审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能行使审批权限。价格认定审批权人不得利用职权之便,提前向价格认定事项经办人打招呼,或威胁利用价格认定事项经办人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达到影响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的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理由,并协商约定最迟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期限。
  《规定》明确,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价格认定风险防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热点排行

相关推荐

回到
顶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