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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开展价格认定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日期:2019-09-16 信息来源:认证中心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纪念《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     
                                                              2019年5月10日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是我省首部规范价格认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10月14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来,经过2004年9月24日、2009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正,应该说得到了更加规范和完善。《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能,确立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基本框架,为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是《价格法》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领域的具体落实和明确细化,标志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在我市贯彻执行总体是好的,也为推动我市价格认定事业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夯实基础,价格认定工作长足发展
  按照《条例》对价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抓职能定位,完善价格认定工作系统。在全面宣传学习《条例》的基础上,2001年11月,市物价局向市编办申请将“市价格事务所”更名为“市价格认证中心”,并重新明确了以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为主的职能定位;各区县物价局也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当地编办申请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并重新明确了职能定位,较好地解决了全市价格认定机构的性质和职能问题。结合《条例》的两次修订,加大对全市价格认定系统的业务指导,大力推动机构转型和职能转变。2017年推动射洪县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了再次更名,并将职能调整到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和调解价格争议纠纷等公共服务上来,基本退出了涉及民事纠纷案件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2018年,实现了市价格认定机构的再次更名,并将职能调整到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复核认定)和调解价格争议纠纷等公共服务上来。截至2018年底,全市5个县(区)级价格认定机构全部确认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市、县(区)两级价格认定工作系统。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价格认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强化价格认定规范化管理。坚持把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作为首要大事来抓。完善了价格认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学习制度、采价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价格认定人员守则、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及服务承诺等,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提请、受理、勘验、调查、测算、出具结论书等具体操作程序。同时,还针对价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出台了相关的技术规范,比如《关于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处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明确我市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强化了规范管理,促进了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有序健康发展。此外,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价格认定办公环境,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效率。
  二、苦练内功,认定队伍素质明显提升
  “打铁必须自身硬”,人是最关键的因素。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密集型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必须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好的队伍来保障。为此,20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断加强价格认定队伍建设,把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素质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注重提高价格认定人员业务素质。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岗前培训、岗中培训和提升培训,增强在岗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基本上每年都组织两批以上人员参加了国家级培训;另一方面,注重提高价格认定人员思想素质,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职业道德、党纪政纪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防范业务风险及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20年间,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打造了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价格认定队伍,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先后有多人受到了国省表彰。  
  三、依法履职,价格认定取得显著成绩
  20年来,我市各级价格认定系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队伍管理零违纪、案件认定零差错、办案效率零超限”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依法开展服务纪检监察、服务司法、服务政府的各类价格认定业务,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丰硕成果。20年来,全市各级价格认定系统共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请的各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案件6500余件,标的金额2.3亿元。复核认定案件4件,仅为总案件的万分之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优质、高效的价格认定服务,有力的促进了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案件的及时审理,对惩治违纪违规、震慑违法犯罪、伸张公平正义和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努力做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还充分发挥价格认定机构的行政裁定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紧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当地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突发事件处理中的价格认定工作,开展了征地拆迁补偿认定、房地产计税基价认定,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价格认定工作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切实履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职能,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群众合法价格利益。20年来,全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共调处价格争议纠纷3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受到了党委、政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好评。
  四、与时俱进,开创价格认定崭新局面
  过去的20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20年,也是我市价格认定事业稳步发展的20年。20年的贯彻实践,为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启示: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定位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前题。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治性、权威性、公益性特征。《条例》明确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不得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业务,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价格认定机构绝不能以创收为目的,必须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工作应更多的体现公共机关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服务性。
  第二、领导重视,加强协调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保障。价格认定工作不仅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而且时间紧,任务重,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多,在财政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系统内外的支持配合力度直接决定着价格认定工作能否有效开展。20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所需经费保障上加大了投入,在培训和用车等方面都予以了倾斜,为《条例》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20年来,全市价格认定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得到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广泛赞誉,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第三、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关键。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全市价格认定机构始终坚持做到严把“五关”:一是严把提请受理关,对提出机关提供的协助书及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填写不完整或材料不齐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补齐,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坚决不予受理;二是严把现场查勘关,对有实物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到场查看、核对,掌握标的物真实情况;三是严把市场调查关,通过实地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数据库调查等多种形式调查价格信息,并综合分析选用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价格信息;四是严把结论审定关,对认定结论实行办理人、核稿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逐级签字确认,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效避免测算错误、结论失实等情况出现;五是严把价格认定案卷归档关。在“五关”中,建立了层层负责的落实制度,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保证了办案质量。
  第四、改革创新,积极进取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动力。近年来,由于政出多门,法制不统一,特别是国家层面没有立法规范,使《条例》的权威性受到严峻的挑战,价格认定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包括本轮机构改革也涉及到基层价格认定机构的保留问题。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有的认定机构锐意进取,积极开拓新领域,价格认定事业获得了蓬勃发展;有的认定机构消极被动,日益被边缘化。创新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价格认定工作才有活力,能开拓新局面。
  当然《条例》离最近一次修正已近10 年了。10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价格改革也迈上了新的征程,国家对价格认定工作的定位、要求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涉及《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过时,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修正,以便更加适应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发展需要。  
  回顾过去,成绩显著,催人奋进;展望未来,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在纪念《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我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全力支持遂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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