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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毁坏财物罪案件价格认定复核案例
发布日期:2020-07-08 信息来源:认证中心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一、 案例背景情况

案件当事人对某县发改委出具的毁损物品损失价格结论存有异议,以部分物品认定价格偏高为由,由办案机关提出价格复核申请。经耐心沟通解释,当事人对认定结论表示认可,由办案机关提出撤销复核申请,复核工作随即终止。

二、 价格认定复核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提出的复核异议事项,市发改委对该县发改委出具的结论书中毁损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全损和修复费用进行复核,其中完全毁坏物品5件(钢化玻璃、大理石面的八仙桌、杉木长条几、上海555牌座钟和洋河梦之蓝M3酒),可修复物品2件(围墙大门门栓及立柱凹陷、杉木太师椅有明显划痕),价格结论为伍仟玖佰贰拾元整(¥5920),超过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二)复核过程要述

受理复核申请后,审核了该县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调阅了工作底档。因办案机关提出终止价格复核申请,市场调查等后续工作随即停止。审核中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选用方法基本正确,但也存在表述不准确、缺少详细计算过程等问题。

三、 案例评析

虽然价格复核工作予以终止,但其中引发的思考值得探究。

(一)加强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是做好复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复核机关按照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提供价格复核所需的资料,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毁财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被毁财物的损失程度,期间,多次与办案机关对复核项目和方式(更换和修复)再确认,力争取得双方当事人认可,确保复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毁坏物品使用年限不易确定影响复核结论的公正。虽然各地均制定了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但内容仍未覆盖认定的物品,导致成新率计算不准,可能对案件性质产生影响,引起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质疑。

(三)案例中原结论对涉及全损物品采用成本法计算是正确的,但对其中涉及一瓶无包装的洋河梦之蓝白酒采用成本法表述不准。据复核,白酒价格是采用市场法计算,但在结论中与其他四项全损物品一同表述,虽不影响最终结果,但应引起重视,避免因方法选用不正确影响结论的真实准确。

(四)案例中毁坏的八仙桌和长条几均无品牌,为当地农村交流会上购置,据了解,当地一年仅举办1-2次交流会,交易时间短,其价格难以调查采集,且正规的家具市场没有相对应的物品价格。为确保市场调查价格的真实和准确,应走访调查当地从事家具制作的人员。

(五)当复核结论与原结论有差异时,应具体分析:对未按程序开展价格认定、采用方法不正确和计算错误且影响案件性质的,应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对缺少依据、选用参数不准,但程序合法、方法正确且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前提下,在复核结论中应指出存在的问题、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六)办案机关以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为理由申请价格复核。按照规定,办案机关应熟悉价格认定流程,不能仅凭当事人认为结论低(高)就随意提出申请复核,若办案机关不能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指出价格认定存在不合法之处,复核机关应不予受理,充分体现价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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