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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动物产品价格认定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8-26 信息来源:认证中心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去年以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多起已缴获、未销售过的走私境外冷冻动物产品价格认定业务。该类标数量较多,均在5吨以上。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标的主要有3类:第一类来自非疫区动物产品;第二类是无法确定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属于禁止进入中国境内的动物产品;第三类是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

针对第一类标的,按照正常价格认定程序,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了市场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调查了中山市3家专门从事批发进口冷冻食品的经销公司,采集3家公司对标的同类物品的大宗市场批发价格报价。因3家报价比较接近,直接通过算术平均值计算市场批发价格。同时价格认定人员也采集市镇两家较大型集贸市场的批发价格及利润率,从侧面印证了上述市场批发价格的准确性。

针对第二、三类标的,对于应否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双方意见相佐。价格认定人员认为,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不应包含来自疫区的产品,如果标的来自疫区、或者标的无法确定是否来自疫区,都不能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找到同类物品的合法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第四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价格认定结论价格应该是合法的市场价格,因此,价格认定机构无法对第二、三类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建议参照来自非疫区的、非禁止进中国境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价格认定。对此,价格认定人员认为价格认定是对标的进行价格确认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如按照提出机关建议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价格确认的只是同类产品的价格,而非涉案标的的价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依据不充分,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精神有待商榷。

对此类案件,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了思考,应如何为提出机关提供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根据该类走私案件中标的实际情况,与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情况有类似之处,《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价格认定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一般按伪劣商品的同类合格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而针对走私案件尚未出台相应的价格认定规则,以来自非疫区的、非禁止进中国境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为第二、三类标的产品结论价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依据。价格认定人员认为,目前应考虑以复函的形式向提出机关提供同类合格商品市场参考价格,而非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广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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