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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
发布日期:2021-10-20 信息来源: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10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012/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尚未同价的供区,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地方电网供区,由地方电网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方案请于1025日前报送我委;具体方案另行明确。

三、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方案,认真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并积极做好政策解释、购电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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