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障碍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
发布日期:2021-08-26 信息来源: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以来,我省陆续修订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下放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并放开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为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我委对前期教育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商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艺术学校、四川省舞蹈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0199)等12个文件。

二、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按照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20202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公办高校要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有需要调整标准的,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6个月,将调价方案(含培养成本信息)及其理由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调整幅度过大或频率过高。调整收费时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定价权限的调整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8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热点排行

相关推荐

回到
顶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