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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4 信息来源: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处(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一、编制背景

为积极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我们在反复研究其他省(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或信用条例的基础上,充分征求我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意见,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

二、总体情况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以及《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川发改信用规〔20195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牵头起草了《信用暂行办法》(初稿),并广泛听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目标

本《信用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二是加大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力度,释放供给侧的活力,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推动我省开展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在《信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并经省人大通过《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使我省信用立法工作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四、重点内容

信用暂行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附则共七个章节,5600余字。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信用信息管理:确定了社会信用信息范围、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的行为,厘清了各信用信息平台关系。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暂行办法》注重引导、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信用自决权。明确了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第二十三条);三是罗列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失信惩戒措施(第二十八条);五是对于严重失信的行为,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如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约束措施(第二十九条);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之间失信信息的联动和修复事宜(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是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能够体现立法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内容。《信用暂行办法》特别设置专章对权益保护进行规定: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第三十四条);二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第三十七条);三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第三十八条)。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四川省信用产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信用暂行办法》以专章形式对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进行了规定,希望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打造出一批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第三十九条);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等(第四十三条)。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与社会信用建设发展的实际好坏密切相关。《信用暂行办法》对此用专章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应当通过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践诺,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第四十四条);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起到诚信示范作用,并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四十五条);三是积极普及诚信教育(第四十六条)。

五、重要意义

信用办法》是我省第一部综合性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将有利于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为我省尽早出台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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