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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继续执行原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19〕794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申请》(川外成都院字〔201914号)收悉。

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非艺术类专科专业12000元/年·生;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4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上述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除学费、住宿费以及符合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15606号)等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你院不得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注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9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对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收费政策有新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4209)同时作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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