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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
发布日期:2019-09-17 信息来源:价格调控与收费管理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研究生教育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校学费标准继续按不超过省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见附件)自主确定。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各高校参照我省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职研究生,如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其学费标准由招考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三)在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学费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四)科研机构和省委党校招收的研究生学费标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省委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学费标准

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六)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

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校确定。收取学费按延期时间折算的年标准不得超过原专业年学费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籍记录的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按月计退学费。

研究生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公办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制和收费依据,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研究生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加强对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30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失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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