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工作 > 综合交通 > 基础设施处

关于岷江(龙溪口枢纽至宜宾合江门)航道整治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基础〔2024〕393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信息来源:基础设施发展处(长江经济带发展处)
字体【
分享:

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报送<岷江(龙溪口枢纽至宜宾合江门)航道整治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川港投〔202418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岷江(龙溪口枢纽至宜宾合江门)航道整治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201-510000-18-01-258732)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法人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位于宜宾市,起于屏山岷江大桥,终于宜宾合江门。项目建设内河III级航道里程34公里,采取筑坝、疏浚、护滩等工程措施整治10处重点滩险及浅水段,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航标布设、航道养护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维护设备等配套工程。

四、项目按内河III级建设,航道尺度2.4×60×500水深×直航段宽度×弯曲半径)。设计代表船型为1000吨级机动驳,船型尺度68×12.8×2.4总长×型宽×设计吃水)。

五、项目估算投资为85192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63010.8万元(以交通运输部实际出具资金安排意见为准),宜宾市人民政府出资3990万元、乐山市人民政府出资3631万元,剩余资金由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项目建设工期48个月。

六、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批。

(二)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设过程中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进展情况要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而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要全过程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有效预防或控制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五)要落实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带动群众就业增收。

(六)请宜宾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工程后续建设及运行安全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89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岷江(龙溪口枢纽至宜宾合江门)航道整治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201-510000-18-01-258732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
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重要材料

全部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20248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