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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9号)

发布时间:2026-01-16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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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运行情况,充分发挥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作用,引导工商业用户积极响应电力系统实时调峰需求,更好保障电力供应。现将2026年分时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浮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上网电价部分执行方式如下:

(一)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含纯留存和保障性小水电用户,下同)上网电价中的三项价差费用(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分摊、燃气发电上网电价与市场价格间的价差费用分摊、省间外购差额资金分摊)继续按照分时电价政策浮动。

(二)批发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不执行分时浮动。批发用户的绿色环境价值结算费用、市场考核类费用、结算限价费用、省内差额资金费用,不执行分时浮动、不参与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计算。

(三)零售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中与电力现货价格联动的电量不执行分时浮动,其余省间绿电PPA、留存电量、当地地县调直调电站上网电量保障部分电量,以及零售套餐中执行交易价格的电量,继续按照分时电价政策浮动。零售用户的绿色环境价值结算费用、批零收益分享费用、零售限价费用,不执行分时浮动、不参与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计算。

二、代理购电用户继续执行现行分时电价政策,代理购电价格(含1.5倍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参与浮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三、冬季负荷高峰时期(12月、1月)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事项,继续按《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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