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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关事项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24〕586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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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关事项的请示》(川电营销〔2024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中“各地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当地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相关规定,原则同意居民农业电量(含线损)中优先发电量保障不足的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其市场化购电方式、偏差调整及偏差结算规则与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相关规则一致,也可与代理购电合并开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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