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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犍为龙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5万吨/年黄磷及附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6〕19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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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犍为龙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四川犍为龙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5万吨/年黄磷及附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四川犍为龙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5万吨/年黄磷及附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51017。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412-511123-04-01-490918)。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外购电78712.24万千瓦时、焦炭67500吨、石墨电极540吨、煤矸石21600吨、天然气3.09万立方米;外购新水207.9万吨(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166055.83吨、等价值327494.64吨;扣除原料焦炭、煤矸石用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97399.69吨、等价值258838.50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单位产值、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分别为1.533.88tce/万元。

三、能效水平。黄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18.20kgce/t,达到《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5-20241级能效2300kgce/t;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61.9kgce/t,达到《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1-20241级能效-160kgce/t;白炭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71.52kgce/t,达到《二氧化硅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HG/T 6180-2023)中同类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860kgce/t;纳米碳酸钙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226.5kgce/t,达到《纳米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848-20241级能效230kgce/t;硫酸钙晶须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5.0kgce/t,由于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与类型产品相比较,优于同类产品单位产品测算的综合能耗综合评审认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碳排放水平。项目黄磷可比单位产品碳排放6965.8kgCO2/t硫酸单位产品碳排放7.4kgCO2/t白炭黑可比单位产品碳排放1658.3kgCO2/t纳米碳酸钙可比单位产品碳排放344.2kgCO2/t硫酸钙晶须可比单位产品碳排放466.4kgCO2/t均优于同类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综合评审认为,项目碳排放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黄磷电炉、喷雾干燥塔、闪蒸干燥机、MVR浓缩蒸发器、球团烧结炉、空压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设备

下阶段工作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对黄磷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对项目所选设备的适应性,重点优化工艺设计参数,核实主要耗能设备、装置参数及制造设计,提高用能水平。

(三)在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以及项目运行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节能降碳管理措施,同时强化黄磷生产装置系统安全管理,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和救援系统,提高安全运营水平。

(四)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完善落实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全厂能源统计台账,分类计量各类能源用量,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追踪能源实际消耗情况。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七、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请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

九、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本意见仅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一、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开工时间超过节能报告批复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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