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剑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剑阁县碗泉风电场项目设计变更的请示》(中广核风剑函〔2024〕1号)及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变更广元市剑阁县西庙、碗泉、广坪风电项目核准内容的请示》(广发改〔2023〕4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项目风机选址及机组选型,节约用地和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同意广元市剑阁碗泉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09-510000-04-01-739355)建设地点由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800-2021-00058号)所载区域变更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800-2023-00033号)所载区域。
二、除上述核准内容变更,该项目其他核准事项仍按川发改能源〔2021〕487号文件执行。未经同意,不得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
三、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确保工程安全,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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