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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
你厅《建议继续执行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川交函〔2022〕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确保收取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有据可依,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赔(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执行期延长至202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