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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请问认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怎么投诉?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法规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针对以下情况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投诉。

(二)对开标情况的投诉。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结果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