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及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二)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制定和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
三、制定和调整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充分考虑费用构成以下因素:
(一)入廊费因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因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其他影响因素。
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扶持公益事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管理水平。要在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协调指导入廊管线单位和管廊建设运营企业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合理制定费用标准,搞好价格信息公开,规范市场和价格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