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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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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制定了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从试行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加强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结合试行期收支情况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要求,我省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中不再包含储存运输费。

三、我省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川发改价格〔2018331规定的试行标准执行,即20/剂次(不含储存运输费)。该标准包含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省卫生健康委应切实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要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完善期间成本资料,减少非必要成本支出,整合现有资源降低接种服务成本。同时,要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确保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六、本通知自202012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4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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