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
川价发〔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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