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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8
    信息来源:省成本调查监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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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8月15日

    川价发〔2006〕178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

        附件:1.《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 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表(略)


    附件1:

    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污水处理价格,提高污水处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和测算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污水处理经营者处理污水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污水处理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指污水处理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全过程。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收支,一律不得计入污水处理成本。

      4、分类核算原则。污水处理经营者必须按生产经营项目、品种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必须以有关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六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污泥处置费、检验监测费、获有职业资格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指直接处理污水过程中发生的职业资格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指处理污水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水费、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3、其他直接支出。指处理污水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人员的福利费、污泥处置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固定资产指与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管网、房屋和其他建筑物、设备、工具和仪器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5、修理费。指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维护费用。

      6、检验监测费。指为保证污水处理质量对进水、出水进行的检验监测支出。

      7、其他制造费用。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者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代收手续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资料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服务费、职业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费用。

      2、管理费用。指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业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低值易耗品摊销和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并允许计入成本的税金等。

      3、财务费用。指污水处理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不还本付息的不计财务费用)。污水处理经营者除污水处理外,还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时,期间费用应合理分摊。

      第八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九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品种和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污水处理、供水、供热、发电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等应分别单独核算。

      第十条 人员数量: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标准》规定的劳动定员人数核定,未超员的按职业资格据实核定,超员的按职业资格标准核减。

      人员工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政府部门公布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其超过部分同时核减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计入成本的应付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补贴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二条 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也可根据污水处理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残值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1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3‰核定;年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5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核定。

      第十五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投资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平均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由国家财政或消费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定价成本时应从中扣除。

      第十八条 单位定价成本。以售水总量(含自备水源用水量)为权数计算:

      定价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国家财政或消费者投入形成资产计算的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实际售水总量

      第十九条 单位生产成本。以污水处理量为权数计算。

      单位生产成本=生产总成本÷污水处理量

      生产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会同四川省建设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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