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
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 川价发〔2007〕17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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