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市)试点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四川省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医疗设备服务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提供大型医疗设备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检查治疗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使用大型医疗设备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后的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医疗设备服务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原则是: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大型医疗设备服务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五)完整性原则。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七条 审核确定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 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九条 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在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借款费用三部分。
第十条 直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公务费、材料费、业务费和相关合理的其它费用。
1、职工薪酬,指直接参与医疗设备治疗或检查的人员的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与的补偿,简称“辞退福利”;(8)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的相关的支出。
2、修理费,指大型医疗设备经营者在维护设备及其附属固定资产运行安全、保证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
3、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设备折旧费、其它固定资产折旧等。
4、公务费,指为设备进行医疗或检查活动所发生的公杂费、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
5、材料费,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费。
卫生材料,指用于诊断、治疗疾病,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辅助材料。
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一般设备500元、专业设备800元)以下,其价值不是一次转为费用的各种劳动资料。
其他材料:电脑耗材、维修耗材等。
6、业务费,指为设备进行医疗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培训费、其它杂支费、被服、印刷表册、报刊资料费。
7、其它费用,指除以上各项费用之外的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指医疗设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外汇调剂手续费和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医疗单位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薪酬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薪酬核定。 辞退福利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十四条 修理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年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2%计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按医疗机构财会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分类计算。残值率按3—5%确定。房屋与其它医疗服务费用,按大型医疗设备所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来分配核算。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房屋及建筑物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可按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计提折旧。
特殊设备报废后的处理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分摊原则上按某项大型医疗设备当年服务收入占当年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对医院管理费用进行分摊后,计入某项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对新购置的大型医疗设备可参照其它同类大型医疗设备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审核中,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服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服务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大型医疗设备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四)与大型医疗设备经营管理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借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借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借款利息。借款总额超过该设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额的80%核定借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新投入使用的入大型医疗设备,应以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核定年就诊人次,实际年就诊人次未达到70%的,按70%核定,超过70%的按实际核算。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又不能提供年实际就诊人数的大型医疗设备,以全年设备可运行时间的70%除以每人次所用服务时间确定年合理就诊人次。全年设备可运行时间以扣除设备大修时间后,按每天运行8小时计。也可参照其他医疗机构或本单位同类大型医疗设备服务人次核定。
大型医疗设备服务定价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总成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借款费用-财政投入-社会捐助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合理就诊人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