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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境外投资项目许可2-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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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境外投资项目许可

    2-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四川省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9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0号)。

    (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

    (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不产生危害;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

    四、申请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投资国别等内容。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格式参考发改外资[2014]947号文件中的附件。

    (二)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按标准表格填写,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加盖企业公章。

    格式参考发改外资[2014]947号文件中的附件。

    (三)

    附送以下文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复印件加盖鲜章(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复印件加盖鲜章(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3

    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复印件加盖鲜章(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涉及银行融资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提出评估报告。

    (四)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的):9个工作日;

    总办理时限(需进行咨询评估的):29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咨询评估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028)8691706186913671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101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886705791

    十一、注意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已经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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