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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信息来源:经济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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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有关企业:
      201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4号公告)已发布,现将我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
      (三)2016年以来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的行为。
      (五)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
      (六)在具备上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2.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年或2017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6年或2017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3.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6年或2017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6年或2017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4.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6年或2017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6年或2017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
      三、需递交的申请材料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范围内企业的申请,按照申请条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书面请示一份(扩权县可直报)。
      (二)申请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三)申请企业填写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单页2份(其中一份需装订进企业书面申请后,另一份单独提交)。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2016年以来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纳税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资料各一份。
      (六)企业2016年以来在海关、工商、税务、信贷、检验检疫、环保等方面有无违规记录的说明一份。
      上述申请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后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所需查阅文件及相关表格请自行登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cdrc.gov.cn/)“通知和公告”栏内下载。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4号公告要求,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须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小麦、玉米的生产企业须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大米的贸易企业须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所在有关企业及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五、受理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
      通讯地址:成都市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1903、1905室。 
      联系人:张文振、杨鸿林,电话:028—86705820、86705822,传真:028—8670566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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