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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关于公布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7
    信息来源: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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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委托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省安全技术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报材料进行了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并会同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集中会审。经研究,现将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第一批)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做好评估结果应用。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二、各地应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与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紧密衔接。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附件:
      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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