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四川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按照“流程规范透明、审批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破除跨部门审批壁垒,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
二、审批流程和审批事项
(一)审批流程
1.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包含市场主体登记、设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备案)四个阶段。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可与执业登记(备案)同步受理,并联开展。
具体流程如下:
三级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市场主体登记→设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市场主体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诊所实行备案管理)。
2.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包含名称预先核准、设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备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五个阶段。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可与执业登记(备案)同步受理,并联开展。
具体流程如下:
三级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名称预先核准→设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名称预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执业登记(诊所实行备案管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二)审批事项
1.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营业执照》。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2.名称预先核准。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进行预先核准,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名称登记要求的,发放《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医疗机构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的登记名称,应符合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命名的限制性规定。
3.设置审批。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社会办医主体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可先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材料进行预审。
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办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全程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生成备案回执即为成功备案。社会办医主体可在线打印《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5.执业登记(备案)。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举办中医诊所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社会办医主体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可先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材料进行预审。
6.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办医主体(建设单位)依法申报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7.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职责。用作医疗机构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社会办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用作医疗机构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备案的用作医疗机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通知社会办医主体(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项目,社会办医主体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可在线打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9.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办医主体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三、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强化信息公开服务
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社会办医综合服务指南,包含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重要信息,在办事服务窗口和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并适时完善更新,便于社会办医主体查询和办理。
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和公开办理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要公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开放查询服务。
(二)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选址方面。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医疗机构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对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指导社会办医主体合理开展选址布局。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
用地方面。社会办医主体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政部门可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帮助协调社会办医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三)强化综合审批服务
依法依规推行并联审批,充分发挥政务中心的综合行政审批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监督分析、主动监管,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督促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四)强化信用承诺服务
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主体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区域评估服务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本实施方案仅针对内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外资举办医疗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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