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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29 信息来源:创新发展处(全面创新改革综合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2024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作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提出有关地方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行的《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自2019修订实施以来,有效规范管理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促进全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的构建完善。在充分衔接国家层面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研究中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的需要,对《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规〔2019〕95号)进行修订,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进行了规范和加强? 

《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功能定位,凝练提出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从强化组织管理、申报组建、建设管理、运行评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强化组织管理方面,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市(州)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及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事项,强化了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支持、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规范建设管理方面,强化了工程研究中心相对实体化运行机制,对董事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以及董事长(理事长)、主任、首席专家的聘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方面,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年度总结报告和每两年一次的运行评价制度,对运行评价的数据采集、初审、核实和评价等次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了年度总结报告、运行评价结果的运用。

三、《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变化?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牵头申报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变化包括:将研发设备及软件原值由1000万调增至1500万元,提高了申报单位开展工程化验证和中试熟化前期投入的基础条件;将签订的产学研用合作协议调整为共建合作协议,放宽了签订协议单位拥有的创新平台范围,并规定企业牵头申报需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需与企业签订协议,强化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体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紧密合作关系。

四、《管理办法》新增优先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有哪些考虑?

近年来,国家在川布局建设10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我省布局建设6个省级设施,该批设施陆续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为强化高能级创新资源集聚转化功能,《管理办法》新增优先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延伸创新链条,发挥重大创新成果溢出效应,采取“沿途下蛋”模式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搭建创新链前端基础研究与后端试验发展之间的“桥梁”,促进牵头建设(联合共建、运行管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或作为用户单位依托设施产出的原创性成果加速工程化和中试熟化,推动设施产出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五、《管理办法》有哪些支持政策?

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专章新增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统筹支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推荐建设运行成效明显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管理和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鼓励主管部门、共建单位提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必要的支持等。

六、《管理办法》附则有哪些规定?

一是合并序列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统一合并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原“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统一更名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二是参照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赛马制)的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参照《管理办法》执行。三是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了通过四川省创新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总结报告、运行评价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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