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工作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省情,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作出了全流程规定,为摸清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家底、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一、构建制度基础,打通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瓶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兼具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的突出特点。近年来,公共数据资源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面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敢”“不愿”“不会”的问题比较突出,要素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
登记是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前哨站”,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流通性,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办法》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对登记流程和权责界限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实现我省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式”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可控
《办法》充分衔接国家政策,明确我省登记各参与方职责分工,制定建立了一套职责分明、集约高效的登记管理工作框架。一是明确省级统筹、市(州)协同的登记管理模式。明确由省大数据中心作为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指定本级登记机构;县(市、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登记机构,强化全省公共数据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标准统一。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登记平台。为确保登记工作规范高效,明确由省大数据中心依托省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各市(州)登记机构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不再单独建设登记平台,有效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三是构建跨部门协同配合机制。为持续规范登记机构登记行为《办法》提出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并会同监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约谈、现场指导等管理措施,避免监管缺位风险,有力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三、着眼开发利用,打造良好供数用数氛围
为全面汇聚公共数据资源,打造公共数据信息披露和资源发现“全景天窗”,进一步激发社会供数用数热情,《办法》着眼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作了以下几点规定。一是规定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登尽登”,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各类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此外,也鼓励各类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二是规定登记主体可依法依规享有数据持有、数据加工和数据经营相关权益。登记结果可用于数据交易、融资质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解决等活动,极大提升主体登记意愿,丰富可开发利用数据基础。三是建立全省统一流程、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推进形成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一本账”,明确公示登记信息等方式,为数据需求方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公共数据资源获取渠道,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规范、合规对外供给。
《办法》出台后,四川将深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化工作,持续优化与国家登记平台系统对接,密切省、市(州)工作沟通,及时疏通堵点、难点。扎实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和汇聚,打破地区、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提升公共数据资源质量,提升数据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供数、用数氛围,支持各类数据开发企业和用数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社会用数需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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