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严厉打击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办法》),2025年8月印发,9月1日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公告办法》正文共20条,主要规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的适用主体、具体情形,发布公告的主体、程序,公告时限及撤回要求,公告运用及相关部门、单位责任要求等。附件为违法行为公告信息模板。
三、主要特色
《公告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衔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标准,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要求,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主体的曝光力度,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并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投标企业资格、确定中标人等提供必要参考。同时,加强警示震慑,鲜明树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正确导向,强化行业自律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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