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我委修订印发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为适应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根据国家《办法》,我们对《四川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六章32条。
1.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开工前置、经费来源等。
2.第二章管理职责,共6条。主要包括全省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职责、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权限划分、碳排放评价要求、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和区域能评的有关要求等,按照国家要求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上收至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
3.第三章审查程序,共8条。明确了节能报告应该包含的内容、建设单位申请进行节能审查需要出具的要件材料、节能审查内容以及具体流程和时限等。
4.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对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以及节能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全省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等作出明确要求。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未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从事相关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节能审查机关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以及具体施行时间等。
《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职责方面。一是根据国家《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上收部分重点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权限。除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外,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至10000吨)必须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二是除国家、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三是新增项目年煤炭消费量作为项目审查权限划分的依据之一,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并行实施,加强项目煤炭消费管理。四是明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
2.节能审查内容方面。《实施办法》新增碳排放评价内容,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国家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在节能报告内容中增加项目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等相关规定,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提供制度支撑。
3.项目审查程序方面。一是对于上报国家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照国家《办法》规定,要求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提交项目评估论证情况、能耗替代、煤炭消费控制、产业发展情况、节能降碳影响情况以及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等。二是对于报送省级及以下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的节能审查项目,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节能审查机关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
4.项目变更程序方面。一是明确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拟建或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变更,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实施。二是明确通过节能审查后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开展节能整改。三是因能源消费量或煤炭消费量较小不单独开展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开展节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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