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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8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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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按照行业可持续、社会可承受原则,通过优化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规范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等,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明确普惠托育收费范围和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伙食费、材料费等)。公办、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指出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坚持非营利原则,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综合考虑办托成本、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卫生健康、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后执行。四是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月收取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退费时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五是严格落实水电气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六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动态管理,托育机构对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在统一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具体政策,推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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