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延续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18〕15号)收悉。
你院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收费标准执行五年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执行如下原收费标准:
一、普通专科学生学费:非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生;艺术类、社会体育类专业13000元/年·生。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学费:
(一)中职教育阶段(前三年)学生学费:非艺术类专业30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生。
(二)高职教育阶段(后二年)学生学费:按普通专科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三、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6人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四、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上述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除学费、住宿费以及符合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15〕606号)等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你院不得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五、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注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8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对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政策有新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55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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