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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2023〕161号)
发布日期:2023-04-14 信息来源:创新与高技术发展处(全面创新改革综合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和产业创新高地,按照《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川发改全创〔2019548号)要求,组织开展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与智能汽车、绿色环保、新兴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部署,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轻纺、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

(三)未来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前瞻布局,重点聚焦我省基础条件优、发展前景好、核心竞争力强的未来能源、未来信息、未来空间等未来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牵头组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较大影响力,具备较强投资实力和快速产业化能力,能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2.具有高水平的行业领军人才和一定规模的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50人。拥有待工程化的关键核心技术成果积累,近5年取得的相关产业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0项。

3.具备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充分整合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单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试验、产业化应用等关键环节整合不少于5家行业骨干企业(单位)共同组建法人单位。

(二)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单位的基本要求

1.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牵头组建单位及其控股单位在拟组建法人单位中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1%

2.法人单位一般应在申报前完成省内工商注册。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牵头组建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参与组建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出资规模和比例;原则上应在获批后1年内完成法人单位工商注册,主管单位和牵头组建单位须出具书面承诺。

(三)组建方案重点要求

1.细化目标任务。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3—5年内,集聚一批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研究团队,形成一批具有重大产业发展前景的技术成果,创制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推进相关产业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2.建立管理机制。强化机制创新,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章程与组织架构,构建符合行业创新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的人才激励、成果共享、协同创新等机制,提出可行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案,有效激发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创新活力。

3.落实建设条件。加强要素保障,落实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场地和配套设施,明确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确定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团队及技术队伍等。

三、组织申报

1.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要指导牵头组建单位编制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对组建方案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将申报请示(一式两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登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平台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择优批复。

2.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企业牵头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均通过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

3.支持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单位)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牵头或参与组建。

联系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处 张航、程思杰

联系电话:028-867022638670569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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