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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发布日期:2021-02-23 信息来源:农村经济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五化推进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一、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对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文体设施、机耕道、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领域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取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县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三、进一步简化招标流程

《实施意见》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以村级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抢险救灾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四、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实施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鼓励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支持将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要借助信息化手段,非涉密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

《实施意见》要求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对村民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验收等情况,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村庄建设项目的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完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规定。各项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县、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细化配套措施,提高审批实效,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实落地,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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