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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就业分配〔2018〕4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信息来源:就业收入分配与消费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2015806号)和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4



四川省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20158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就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补助范围:

(一)需由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配套的公共就业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就业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需要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省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地方项目由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政策依据和主要理由;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国家或省明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深度贫困地区和省本级项目不受此限制)。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方式,具体支持额度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建立专账、专户核算等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实施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应当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2015806号)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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