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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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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求,国家以于2018年明确了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方案。近期上游企业拟据此调整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切实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择机出台联动机制。已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要结合调价工作适时评估完善。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应配套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燃气企业定期报送价格和成本等相关信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从低确定配气价格核价参数、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鼓励探索构建采购价格约束和激励机制,当采购价格高于合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或少疏导;当采购价格低于合理价格时,低于部分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分享。

    二、因地因时制宜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应结合当地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配气价格核定情况,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及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城制宜、因时制宜,自主决策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从严控制调价幅度,原则上此次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得将以前积累的矛盾在此次调价中解决。调整价格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调价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未建立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或联动机制未经过听证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2021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5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相关要求,及时核定配气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规范燃气价格行为,切实降低偏高的管输价格。

    三、落实好有关补贴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要求,落实好政府补贴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切实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有序平稳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市、县人民政府担负主体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各地要统筹谋划、整体部署,精心设计方案实施,严格履行调价程序,做好宣传引导、舆情应对、应急措施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方案平稳落地。

    (二)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与财政、民政、宣传、网络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同,细化工作安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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