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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的请示》(泸气电司〔2023〕1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307-510000-
04-01-571665)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电力送出需求,同意建设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单位为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宜宾市江安县。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扩建安宁(望龙)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2个。
(二)扩建江安(高石)22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出线间隔2个,改造220千伏出线间隔1个,改造1号主变220千伏进线间隔1个。
(三)四川泸州火电厂(方山电厂)加装2组串联电抗器。
(四)新建泸州燃气电厂~安宁(望龙)220千伏同塔双回架空线路2×29.4千米,导线截面2×720平方毫米。
(五)新建泸州燃气电厂~江安(高石)220千伏同塔双回架空线路2×23.6千米,导线截面2×72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2654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6636万元,占动态总投资的25%,由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分别在原有变电站、升压站用地范围内扩建间隔和加装电抗器,不新征建设用地;架空线路用地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
(一)中共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备表》、中共江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江安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备表》。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九、请泸州市和宜宾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同时精心组织施工,严控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确保施工安全,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十一、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我委申请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二、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三、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307-510000-04-01-57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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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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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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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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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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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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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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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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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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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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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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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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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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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
全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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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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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比选。招标过程中报送各项备案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2023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