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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3〕576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信息来源: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四川广元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令)鼓励发展类,符合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增加我省清洁能源供应,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经研究,同意建设所报项目。

一、项目名称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06-510000-04-01-371519

二、项目单位

四川广元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金洞乡境内。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69兆瓦,安装12台单机容量5.0兆瓦和2台单机容量4.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同步建设场内集电线路,平均年发电量1.26亿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1828小时。项目建成后,依托宝珠寺水电站同步送出,参与四川省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安排。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449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3347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

12个月。

七、招标内容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文件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八、前置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800202300029号)和《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政法委员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单》等相关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森林植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和绿化工作,保证植被恢复成活率。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和环保水保、消防、森林防灭火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四)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项目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26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06-510000-04-01-371519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
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重要材料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或选择。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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