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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四川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工作,实现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四川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四川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引导带动乡村振兴作用,支持四川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予以支持。
第四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安排公开、公正、透明,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为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支持位于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丘陵地区的欠发达县(市、区)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省优势种业基地县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六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支持建设内容包括: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畜产品(林产品)生产或种业良繁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分级分选、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纳入其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单个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建项目应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续建项目应确保完成当年建设任务。项目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并纳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由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按程序报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规划选址、用地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理由;
(四)当地政府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包括地方建设资金来源、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等证明材料,项目单位出具投融资、银行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综合信用承诺书,包括承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七)属于审批制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属于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建设方案;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新建项目能够开工建设;
(三)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项目一张网”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项目是否已纳入其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合理投资需求,不得盲目夸大投资需求,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等问题。
第十三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在文件中注明:“经认真审核,项目除申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之外的地方建设资金已落实,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或扩权县(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投资咨询评估有关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一)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要求;
(三)项目投资是否合理;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真实、齐备、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综合效益是否能基本实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统筹本专项资金整体安排情况,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到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
第十六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在收到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转下达到项目单位,转下达文件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要及时在“项目一张网”报备,并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鼓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