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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四川省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四川省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就业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就业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新开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按照“就业导向、聚焦重点、共建共享、示范引领”的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妇女等重点就业群体,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为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认定、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本办法所称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是指围绕家政护理、手工编织、民族刺绣、特色种养等方向,建设技能培训和实训实操场所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为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搭建的技能提升和就业创业平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范围包括:
(一)需由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公共就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需由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就业领域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一)需由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公共就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二)需由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欠发达地区不超过80%),且对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设定上限,其中,市级项目不超过4500万元,县级项目不超过1500万元。本办法所称的欠发达地区,以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三)需由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欠发达地区不超过70%),且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就业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方式,具体支持额度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就业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并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已竣工项目、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省级配套资金除外)或者其他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申报投资计划,避免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当年无法开工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就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按程序报送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平衡本地区资金申请需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效益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政策依据和主要理由;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项目综合信用承诺书;
(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是否符合当年公共就业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报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项目是否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项目是否已纳入其他省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七)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投资咨询评估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合规、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方案是否合理;
(七)项目综合效益是否能够基本实现;
(八)是否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根据当年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在收到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转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川发改项目〔2023〕17号)等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