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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先行 强化信用监管 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0-01-07 信息来源:省社会信用办综合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始终坚持制度先行,确保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正确轨道上。我省相继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省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红黑名单管理和守失信联合奖惩等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了诚信示范街区、诚信民营企业、政务诚信评价、“信易贷”等信用应用标准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

201912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自评估的通知》要求,省信用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失信行为记录、“红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个人信用分等政策措施自评估工作。初步统计,共梳理出220余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从政策措施制定单位看,省级部门20余项,各市(州)200余项;从政策措施规范对象看,失信行为记录措施50余项,“红黑名单”认定措施80余项,联合奖惩措施90余项,个人信用分措施4项。

通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各省市自评估工作的情况,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在数量上处于全国中等水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上位法和地方性信用法规的指导,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存在割据化、碎片化的问题。二是工作的力度不均衡,未能达到全覆盖,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部门共计34个)仅有9个出台相关政策,21个市(州)中也仍有6个市(州)未出台相关政策。三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备,有的部门或市(州)出台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类型政策,后期却迟迟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操作性、有效性较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要确保其行稳致远,必须理清基本概念,严格边界范围,健全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有效防止社会信用的泛化和滥用。下一步,省信用办将加快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的步伐,继续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和市(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规范,着力提升信用法治化水平,着力增强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着力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着力深化信用理论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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