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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3-0002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7
  • 发布日期: 2023-12-08
  • 文  号: 川发改开发〔2023〕57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20231127


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的决策部署,引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推动我省总部经济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并履行纳税、纳统、结算等职能,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开展跨省经营,发展达到较大规模、承担总部功能、具备行业影响、作出财税贡献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引育并重、内外统筹,统一审核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建立总部经济工作省级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实质性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四川省,持续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低于1年,在四川年纳税额(含分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拥有或被授权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省外(含境外)不少于1家,均正常纳税或有持续业务贡献。

(三)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企业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无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关系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六条在符合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发展规模、实际控制权归属和承担功能,划分为全能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类。

(一)全能型总部。对其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大型企业划定标准。

(二)职能型总部。由省外或境外大型企业实际控制、承担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在川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成长型总部。近两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中型企业;国家和四川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中,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研发机构。

其中,对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实缴注册资本或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七条对符合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的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纳入。包括:

(一)最新公布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

(二)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或其二级及以上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直属国有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最新公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100强总部。

(四)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首发上市融资的公司企业总部。

(五)符合四川省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总部,可一事一议研究纳入。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动态入库。建立四川省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实行入库报备制。企业使用服务系统自愿申请纳入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经市(州)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具备条件的纳入全省总部企业储备库。

第九条集中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四川省总部企业储备库中集中组织认定一批总部企业。入库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经济合作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提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审核公告。根据市(州)申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组织专家评审,结合财税贡献等择优提出名单。按程序开展公示、报批,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向企业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及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控股股东、隶属于总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附营业执照;

(三)最新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所在地出具的纳税、纳统证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全能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对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职能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与申报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三)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成长型总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符合中型企业标准且近两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增速不低于20%的证明材料;

(二)国家和省认定的相关企业认定文件,年度企业市值或企业估值报告;

(三)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优先纳入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发布的最新百强榜单或名单认定公布信息或提供同类有效证明;

(二)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提交所在市(州)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四川省总部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对财税、产业、就业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可按有关规定分类分档实施政策激励。鼓励省市县三级政策联动和资源整合,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第十七条总部企业可享受相关服务和保障。省市县要形成合力,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人才入户、岗位激励、项目资助、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企业办税、政务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四川省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动态评估。已认定的四川省总部企业,涉及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及时提交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对已认定为四川省总部企业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业务调整不再承担总部职能;

(三)在四川年纳税额(含分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达到1000万元;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

(五)未及时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金融业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为准。中国新经济企业100强以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营业收入指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省申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指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我省缴纳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十三条部经济工作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工商联等。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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