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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3-00004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11-16
  • 发布日期: 2023-11-16
  • 文  号: 川发改项目规〔2023〕5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项目规〔2023〕560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16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运行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坚持实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后评价统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和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

第二章后评价内容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从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项目效益等方面开展评价。

第七条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规划衔接、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针对优化投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生产、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结(决)算、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分析与评价,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项目管理经验,针对改进管理薄弱环节提出可行性对策。

第九条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资源利用效益等,与项目预期目标及项目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价,针对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提出科学化意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在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1—2年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项目,编制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项目单位并抄送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主要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中选择。

第十一条对于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展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形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省本级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报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变更、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利用效率、社会效益、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初审。对于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六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后评价项目特点编制后评价工作大纲。

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国际国内通行的其他方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工作,提前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财务支出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以及项目接受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被指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第二十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以书面或会商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将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调查问卷、评价过程档案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资料整理后,统一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和不足,后评价成果应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积极推广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准确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项目后评价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监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人员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不按时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单位其他项目的预算内投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年度后评价任务完成后,适时对后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程咨询机构动态管理挂钩,并作为工程咨询机构年度考评依据。

第三十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从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出具的后评价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本行业、本地区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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