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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4-0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4-01-23
  • 发布日期: 2024-01-29
  • 文  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4〕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4〕38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首次为2000/例,再次为3000/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抽取或聘请外地专家的、需要到外地调阅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其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据实收取。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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